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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2-01-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4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系统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备案、证件打印、年度审验、物种变更审批、罚没救助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以及标识申领、核验和信息查验工作。使用系统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对《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1号)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第490号)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不再核发《经营利用证》(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展演展示场馆除外),由养殖企业和个人凭《人工繁育证》自行在系统注册后申请标识,凭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利用活动,未取得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交易。加工和销售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企业可在系统内无证书备案后申请标识。

  三、各级水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恢复办理部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事项的通知》(桂农厅电〔2020〕26号)的规定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并使用系统进行年审。核准经营利用本通知第二点中三类物种的《经营利用证》不再进行年审。如人工繁育物种因自繁自育或自然损耗发生数量变动的,养殖企业和个人应使用系统申请物种变更(仅限数量变更),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重新打印《人工繁育证》副本内页。

  四、其他要求

  (一)使用系统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水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系统操作人员,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录入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水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结合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名录的宣传工作,指导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企业和个人做好注册系统用户、使用系统备案、申请物种变更和申请标识工作,确保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后业务有效衔接、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http://47.94.214.55/user/login后在文件管理栏自行下载。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联系人:刘娜、庞逢杰,联系电话:0771-5595604、5829833。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物种名录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物种名录

  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4.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账号表

  5.养殖、经营利用企业和个人注册系统用户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1151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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