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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推动项目取得实效。结合近3年项目实施情况,我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打造我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助力我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高效转型,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全区11个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标准化生产,着力打造区域优势明显、承载深厚文化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二)坚持提早谋划储备。采取先储备、后立项的方式,结合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现状,提前开展项目储备,提出建设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建设要求。

  (三)构建协同推进机制。构建自治区统筹协调、盟市指导管理、旗县具体实施的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项目储备

  (一)储备条件

  1.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有固定的、基础条件好的用标企业。建立按标生产督导制度,对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有效,监督、指导、服务措施到位,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 产品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带动农牧户增收。

  3.以往项目资金拨付及时,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4.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产品发展规划或政策支持。项目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专款专用承诺函和配套资金支持,与其他项目统筹推进。

  (二)储备时间

  全年均可储备。

  (三)储备程序

  1.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储备申请》(以下简称《储备申请》),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核。

  2.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旗县上报的《储备申请》对照建设内容及《指标体系》组织相关专家、行业部门人员进行审核修改,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3.自治区农牧厅对《储备申请》进行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储备,达不到储备要求的项目及时退回,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储备。

  4.《储备申请》应包括与《指标体系》对应的具体建设内容,明确实施旗县、牵头实施单位、拟支持主体、政府专款专用承诺函和责任人等信息。

    项目申报

  (一)申报项目从上年度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年度任务指标,自治区按因素法确定盟市项目任务指标数。

  (三)有关盟市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任务指标数,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提交申报书。

    项目评审

  (一)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评分标准》,组织专家评审。

  (二)项目评审采取旗县长答辩制,承担项目任务的旗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和申报书进行评分排序。

  ()项目评审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以专家评审排名顺序提交农牧厅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备案

  项目确定后,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集中在1个旗县实施。项目由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盟市之日起12个月完成建设任务并进行验收。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并批复旗县项目实施方案,督促项目落实,组织绩效考评和项目验收。

  (五)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项目储备、申报、专家评审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六)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配合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调度机制

  项目进度实行月调度管理,每个月月底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进展情况,经农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建设的,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经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农牧厅重新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05/t20220525_206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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